淮滨县城乡互助慈善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发扬中华民族共襄善举、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,经淮滨县民政局批准,成立淮滨县城乡互助慈善协会。
第二条
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志愿组成,依法注册登记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
本会接受淮滨县民政局业务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
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扶贫济困,见难相助,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,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任务
(1)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;
(2)接受各种机构、企业、个人的捐赠和赞助;
(3)协助政府、民间发展各种慈善事业;
(4)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;
(5)开展慈善交流活动。
第二章 组织
第六条
本会设理事会,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,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其职能为:
(1)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(2)审查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;
(3)审查通过本会工作计划和财政收支报告;
(4)选举正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任免正副秘书长。
第七条
理事会设常务理事,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权利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。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。其职能为:
(1)贯彻理事会决议;
(2)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;
(3)制定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;
(4)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;
(5)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
第八条
本会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理事若干名,由常务理事会实行聘任制。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九条
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,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;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具体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下设若干办事机构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条
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一条
会员资格
(1)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、私营企业、有关团体和慈善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期交纳500元年费,经当届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团体会员;
(2)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,承认本会章程,本人申请并按期交纳100元年费,志愿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经当届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
会员的权利
(1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3)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(4)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宣传资料。
第十三条
会员的义务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2)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,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。
第十四条
会员不履行义务时,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经费
第十五条
经费来源
(1)会费及利息;
(2)政府的资助;
(3)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赞助;
(4)举办各类慈善活动的收入;
(5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六条
本会资金使用范围
(1)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支出;
(2)本会工作人员为本会举行的各类慈善活动而开支的直接费用等。
第十七条
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,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及会员的监督。
第十八条
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
本会终止活动时,须经理事会通过,并妥善处理好财产后,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办理社团注销登记。
第二十条
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