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滨县城乡互助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,为规范协会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资金包括社会捐赠的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。
第二章 资金来源
第三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个人的捐款;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接受政府补助及上级慈善总会资助的资金;社会捐赠款、会费及利息;其他合法收入;
第四条 工作经费包括:会员交纳的会费;定向捐赠经费;政府资助;社会捐赠款利息;开展慈善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
第五条 各项社会救助活动;开展“安老、扶孤、帮残、助学、济困、救灾”项目,把有限的慈善资金,用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弱者身上;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;按照捐赠者的意愿,定向实施救助项目。
第六条 救助资金、工作经费的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,严禁超支透支。
第七条 救助资金必须用于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;
第八条 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协会会员、志愿者服装、会员证、胸牌以及办公设施、办公耗材等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
第九条 配备专职财会人员,实行会计、出纳职责分开。账、款、物分人管理。确保账账、帐物、帐表三相符,确保慈善资金专款专用,阳光运行。
第十条 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,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。接受捐赠款、会员会费等款项一律缴入协会银行账户,不得坐支现金。
第十一条 凡收到社会各类捐赠的款项,必须按照捐款人的意愿,开具财政部门领取的公益专用收据。
第十二条 凡收到会员会费或专项活动赞助费,必须按期公布。
第十三条 严格支出审批程序,会长为财务负责人,履行一支笔审签管理原则。
第十四条 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。报销的票据,须由经手人签字、会长审批后,方可报销。
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财政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第十六条 不定期通过协会官方网站、慈善群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。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6日起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