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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滨县城乡互助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

更新时间: 2018-08-11 15:59:43  查看次数: 787    

淮滨县城乡互助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 根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,为规范协会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本会资金包括社会捐赠的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。

第二章  资金来源

第三条   社会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个人的捐款;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接受政府补助及上级慈善总会资助的资金;社会捐赠款、会费及利息;其他合法收入;

第四条   工作经费包括:会员交纳的会费;定向捐赠经费;政府资助;社会捐赠款利息;开展慈善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章  资金使用范围

第五条   各项社会救助活动;开展“安老、扶孤、帮残、助学、济困、救灾”项目,把有限的慈善资金,用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弱者身上;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;按照捐赠者的意愿,定向实施救助项目。

第六条   救助资金、工作经费的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,严禁超支透支。

第七条 救助资金必须用于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;
    第八条 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协会会员、志愿者服装、会员证、胸牌以及办公设施、办公耗材等。

第四章  资金管理

第九条   配备专职财会人员,实行会计、出纳职责分开。账、款、物分人管理。确保账账、帐物、帐表三相符,确保慈善资金专款专用,阳光运行。

第十条   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,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。接受捐赠款、会员会费等款项一律缴入协会银行账户,不得坐支现金。

第十一条  凡收到社会各类捐赠的款项,必须按照捐款人的意愿,开具财政部门领取的公益专用收据。

第十二条 凡收到会员会费或专项活动赞助费,必须按期公布。

第十三条   严格支出审批程序,会长为财务负责人,履行一支笔审签管理原则。

第十四条   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。报销的票据,须由经手人签字、会长审批后,方可报销。

第十五条   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财政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
第十六条  不定期通过协会官方网站、慈善群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。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十七条  本办法自2017年1月6日起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 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